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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15-1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成都分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分院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分院综合办公室作为分院机关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分院机关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管理、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分院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分院机关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分院机关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分院机关各部门相关公开信息的统一发布、日常维护、及时更新; 

  (五)推进、督促分院机关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分院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审核和落实。分管领导为相关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特别重大的信息公开事项,须报请主要领导审批。各部门负责完成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并及时、准确提供本部门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分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总体指导各部门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各部门在公开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报送保密审查。 

  各部门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应当报分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由综合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科学院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结合分院机关工作实际,共同完成《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机关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和更新,并负责根据《目录》和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完成相关信息的审核、核实和更新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在主动公开信息前,要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核实和保密审查,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网站; 

  (二)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官方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本条第(一)项为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综合办公室应在分院网站设置并维护好“信息公开”频道,集中呈现《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机关信息公开目录》所列信息。 

  第七条  各部门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安全稳定、扰乱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能内容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公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提前报送分院领导统一处理。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送分管领导批准,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邮寄信函、发送传真等方式提交的《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机关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九条  综合办公室收到《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机关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依据《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机关信息公开指南》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综合办公室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职能部门,该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由综合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有关职能部门需延长答复期限,该部门应当作出说明并经综合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综合办公室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有关职能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商综合办公室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分院机关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分院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三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分院机关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分院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监察审计处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分院机关有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科学院有关规定,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分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办公室责令改正。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监察审计处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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